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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相关知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非公知性,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取得。

(2)实用性,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3)管理性,指权利人采取了相对合理的保密措施,并足以使其职工或其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商业秘密的存在并应该予以保密。

 

商业秘密的特征(与专利、著作权相比):

(1)不要求公开技术;

(2)基本无创新性要求;

(3)可获得无期限的保护;

(4)无权排斥同类信息;

(5)获得保护的程序简单、费用低;

(6)丧失权利的可能性大;

(7)保护程度高并且彻底。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来讲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所涉主要法律、法规、规章:

(1)《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

(2)《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

(3)《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10月1日)

(4)《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4月2日)

(5)《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23日起实施,1998年12月3日修改。)

(6)《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10月1日)

(7)《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科委,1997年7月2日)

(8)《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6月12日)

(9)《刑法》(1997年10月1日)

(10)《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1999年7月7日)

(11)《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

(12)《关于延长和修改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协议》(中美,1991年4月12日签订)

(13)《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中美,1992年1月17日签订)

(1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2001年11月10日签订)

 

商业秘密所涉主要合同:

竞业禁止协议 保密合同 劳动合同

 

部分商业秘密成功案例

1、某某纸业集团与南方某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纠纷案 

2、唐山裕达隆鞋材有限公司诉唐山市路南辉达鞋材厂等商业秘密侵权案

3、电子部某公司与其原生产部经理(离职)“商业秘密”纠纷案

 

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邓泽敏律师联系电话:1390101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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