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没有录音录像的“涉黑案讯问笔录”属于非法证据
近期,本人在办理一起涉黑刑事案件时发现:侦查机关在将该案定性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后,有一部分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没有录音录像,因此,本律师认为: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没有录音录像的讯问笔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具体理由如下:
1、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令第127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前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由此可见:刑事案件一旦被确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那么,按照公安部第127号令的规定,侦查机关在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而且,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遗憾的是,本辩护人在阅卷时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自该案被界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以后,相当一部分“讯问笔录”没有录音或者录像,故本辩护人认为,该部分“讯问笔录”因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依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涉黑案“北京律师三剑客”
2、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讯问录音录像是否依法制作。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否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二)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是否对每一次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是否全程不间断进行,是否有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
(三)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同步制作。录音录像是否自讯问开始时制作,至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确认后结束;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是否与讯问录音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四)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的内容是否存在差异。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法庭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一)确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二)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三)侦查机关除紧急情况外没有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四)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未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未对核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五)其他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对于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犯罪案件,如果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没有录音录像,则该讯问笔录因不符合上述规定,而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作者:金航母——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
邓泽敏(字:钧升)律师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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