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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律正使:中国《反外国制裁法》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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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制外国遏制、打压中国,《反外国制裁法》颁布施行

 

栏目律师:合规律正使——金航母· 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邓泽敏律师

联系电话(微信):13901011630

 

 

后附《反外国制裁法》全文

《环球时报》报道:2021年6月10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表决通过,正式成为国家法律。该法必将成为我们今后反制裁、反干涉、反外国长臂管辖法律斗争的利器。

首先值得指出的是,这部法律不是制裁法,而是反外国制裁法,一个“反”字,突出了设立该法的宗旨是为了维护中国方面的权利和尊严,保护我国的机构和个人不受外部势力的打压和欺凌。该法是国家的正当自卫性质的法律,是因应外国霸权和霸凌行为而实施的正当反制,本质上是反霸权主义的,与世界上一切受霸权主义之害的国家和人民在一起。

……

新法将提供一系列反制裁工具,并将起到强大威慑作用,提前警告下一步可能对华采取非法制裁行动的外国政府,以及推动、参与对华制裁的有关外国机构和个人。他们如果一意孤行,必将成为中方反制裁的直接报复目标。

 

美国对华发动贸易战之初,中方表明了“不愿打,不怕打,必要时不得不打”的原则态度,这一态度得到持续全面的贯彻。我们不主动惹事,但我们将毫不犹豫地反击对我们蛮横发难的力量,不断充实我们的法律斗争工具箱,反外国制裁法是这个一贯态度的再次宣示。

中国的实力足以支持新法成为有牙齿的老虎,让被该法锁定的外部势力付出代价。霸权的长臂必然在我国强大的法律执行力量面前成为“断臂”。中国巨大的经济和政治资源,以及中国人民不惧斗争的坚定意志都站在这部法律的身后,全世界一切反对霸权的正义国家与人民也会支持这一法律,那些以身试法者将尝到因侵害中国利益而恶有恶报、及时有报的滋味。

在反外国制裁法通过后,相信中国有关部门还会出台、修订或整合相关法规规章,为新法补充执行工具,进行精细的规则配套,建构完整有力的反外国制裁法律体系。商务部去年9月已经推出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今年1月发布阻断外国法律不当域外适用的“阻断规章”,这些已有机制依托更加权威和系统化的反外国制裁法,可整合升级,彼此呼应,精细协作,有望产生体系性的反制裁规范力量。

……

反外国制裁法归结起来就一句话:中国人尊重你们,但你们必须同时尊重中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第五条 除根据本法第四条规定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

(一)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二)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

(四)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对本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个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

(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四)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本法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八条 采取反制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

第九条 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的确定、暂停、变更或者取消,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布命令予以公布。

第十条 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措施。

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对于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除本法规定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需要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金航母——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

主任、创始合伙人:邓泽敏(字:钧升)律师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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