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疫情期间房屋租金如何支付?”
2020年5月1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民二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林文学介绍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关情况。
2020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疫情期间房屋租金如何处理?”事项做了如下规定:
5.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视频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
“疫情期间房屋租金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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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网友称“一言以蔽之,对诚信之人而言,没有人想违约,但凡事应当公平处理,至少相对公平,各方都合理负担一点损失,不要把损失都甩给合同相对人(房屋承租人)”……
其实,疫情期间,尤其是疫情早期,因为不能复工(疫情早期甚至不允许复工),在不短的时间内,房屋承租人不是不使用所承租的房屋,而是根本不能、不允许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因此,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公平原则”来看,房屋租赁的合同双方,就应该按照前述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租金事项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这样才符合《合同法》等法律确定的基本立法原则——“公平原则”。
金航母——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
主任:邓泽敏(字:钧升)律师
2020年5月22日
栏目律师: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 邓泽敏律师(主任、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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