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图解电影”侵权案
优酷公司诉蜀黍公司图解电影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 邓泽敏律师(主任、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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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简介:2019年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图解电影”为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以“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为口号,将电影、影视剧制作成图片集。因认为“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优酷公司将“图解电影”平台的运营方蜀黍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但被告提交了平台发布的《版权与免责声明》和用户后台记录,用以证明其在本案中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用户系“图解电影”平台发表内容的原创作者,对其引用内容的合法性负责。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涉案图片集过滤了涉案剧集的音效内容,被告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被控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在线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该行为落入涉案剧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第二,由于被告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图片集为真实用户所上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即推定涉案图片集由被告直接上传,因此被告并非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第三,被告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已超过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影响涉案剧集的正常使用,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合理使用。因此判定被告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入选理由:本案为全国首例“图解电影”侵权案,明确了将他人类电作品进行截图制作成图片集,实质呈现主要画面、具体情节等内容的行为,超出了介绍、评论的必要限度,在客观上起到了替代原作品的效果,不构成合理使用。本案判决界定了影视作品合理使用的边界,将假借创新之名通过新型技术手段不当利用作品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有助于激励创新,推进影视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