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济
法国法院司法体系实行“双轨制”,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司法体系共存。普通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刑事及其他专门领域的法律纠纷,行政法院则负责审理行政纠纷。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专属于大审法院管辖,如不服大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对法国工业产权局的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巴黎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 邓泽敏律师(主任、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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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
法国法院体系
法国法院司法体系实行“双轨制”,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司法体系共存。整个法院系统的分工明确,普通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刑事及其他专门领域的法律纠纷,行政法院则负责审理行政纠纷。
普通法院分为三级:
■ 最高法院
■ 上诉法院
■ 一级法院
民事、商事、社会以及刑事案件,首先都要经过一级法院[普审法院(Tribunal d’instance)、大审法院(Tribunalde grande instance )、商事法院(Tribunalde commerce)、劳动法院(Conseilde prud’hommes )等等]的审判。根据所涉纠纷的严重程度,上述法院对轻微案件做出终审判决,而对大多数案件做出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可能会被提交至上诉法院(Cour d'appel),整个案件,包括事实和法律问题,将被全面重审。一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或上诉法院的判决,都有可能成为向最高法院申诉的对象。
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是法国司法裁判体系中级别最高的法院,它不对事实作出裁决,而是判断在有关判决中,事实问题已经被独立查清的基础上,法律是否得到了正确的适用。因为撤销即无效,案件的结果会在这一阶段受到影响。除了例外,即撤销中不裁定发回重审,案件必须因最高法院的撤销判决而重审。
2.民事救济
法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专属于一级法院中的大审法院管辖。如不服大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对法国工业产权局的决定不服,则可以直接向巴黎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提起诉讼的人员
在法国,可以提起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的人员和机构主要包括:
● 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独占使用权人
● 保护管理机构(主要针对著作权和地理标志)
● 国家电影和动漫中心(主要针对著作权,参见《知识产权法典》第L331-3条)
救济措施
1.损害赔偿
法院结合侵权假冒行为造成的不利经济后果、权利人的精神损害、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等,综合考虑侵权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
2.召回、销毁、没收
根据当事人申请,法院判令召回、销毁或没收侵权产品、侵权产品生产工具等。
3.禁令、扣押、查封令*
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有证据证明存在侵权行为,如果不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将给申请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法院应采取包括禁令、扣押及查封令在内的一切措施。
*法院临时采取扣押、查封、禁令等措施后,申请人应在法院命令发出后的20日内(民事诉讼可以延长至31日)向法院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向检察院申诉。
4.公布法院判决、裁定内容
法院可以判定侵权人在指定的报纸、杂志或网络上公布判决裁定。
5.没收违法所得或停止经营
法院可以判定没收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判定侵权人停止经营,停业时间最长为5年。
3.刑事处罚
在法国,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5年,诉讼时效自侵权行为发生时开始计算。如先进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时效中止。
刑事处罚措施
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法国法律中规定的刑事处罚措施包括:
1.专利(参见《知识产权法典》第L615-12至L615-16条)
● 不当利用专利权或专利申请人资格的,处7500欧元罚金。
● 危害国家利益的可处以更严重处罚。违法侵犯国防利益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禁令的,处4500欧元罚金。
● 故意侵犯专利权,处3年或7年(组织团伙、危害人类或动物健康安全)有期徒刑并处30万或75万(组织团伙)罚金。
● 与权利人现有或曾经有合同关系的或累犯,加倍处罚。
2.外观设计(参见《知识产权法典》第L521-10至L521-13条)
● 故意侵犯外观设计,根据情况处以3年或7年(有组织团伙)有期徒刑并处30万或75万(有组织团伙)罚金。此外,还可以判定法人全部或部分停业。
● 除上述刑罚外,自然人侵犯外观设计可根据《刑法典》第131-35条判处其他刑罚,法人侵犯外观设计可根据《刑法典》第121-2条判处其他刑罚。
● 与权利人现有或曾经有合同关系的或累犯,加倍处罚。
3.商标和地理标(参见《知识产权法典》第L716-6与L716-7条)
● 权利人(包括地理标志的防御管理机构)的商标或地理标志受侵犯时,可以进行刑事自诉或向检察院申诉。
4.著作权(参见《知识产权法典》第L335-1至L335-9条)
● 非法利用、销售、进出口、储存或运输侵权复制品,处3年或7年(有组织团伙)有期徒刑并处30万或75万(有组织团伙)罚金。
● 破坏技术保护措施:
(1)“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技术措施,处3750欧元罚金;
(2)有意为牟利而提供破坏技术措施的设备及其制造与服务行为,处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3万欧元罚金。
● 与权利人现有或曾经有合同关系的或累犯,加倍处罚。
5.植物品种权(参见《知识产权法典》第L623-32至L623-35条)
● 故意侵犯植物品种权的,处1万欧元罚金。如是有组织或拥有联络网的团伙故意侵犯植物品种权,则处以6个月有期徒刑。此外,还可以根据《刑法典》处以其他刑罚。
● 如侵权行为导致损害国防利益的,则可处以5年有期徒刑。
6.商业秘密(参见《知识产权法典》第L621-1条及《刑法典》)
● 管理人或雇员侵犯商业秘密的,处2年有期徒刑并处3万欧元罚金。
● 《刑法典》第226-13条、第313-1条、第226-15条、第323-1条规定了侵犯专业秘密、商业诈骗、侵犯通信秘密、侵入计算机数据系统的刑事处罚。
● 过失侵犯知识产权的,按《知识产权法典》规定的第五类违法行为处以罚金。(《知识产权法典》第R335-5条与第L335-7-1条)
编辑:金航母——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
主任:邓泽敏(字:钧升)律师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