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盛世用轻典:于欢案二审这盘棋应该怎么下?
(个人浅见、欢迎拍砖)
核心提示:基于目前沸沸扬扬的辱母杀人案(于欢案)及驻马店女士被碾压案,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弥漫着谴责和声讨。但个人以为:社会、公众包括执政党和政府目前急需一个给力的、与彭宇案审判理念截然相反的、能力挽狂澜的判决;然能否挽“民意”狂澜于既倒,扶“良知”大厦于将倾,于欢案是个绝好的、不容错过的契机,执政党和政府不但可以借此安抚社会与公众,更可以借此得民心、顺民意,获得更多公众的支持与点赞。
因此,反观于欢案,如果二审能对于欢以防卫过当为由从轻处罚(个人以为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决5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较合适),此举既得民心、更顺民意;而如果能够认定于欢正当防卫成立并据此判定于欢无罪,那么,该判决书将带来以下好处:
第一,该判决必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第二,该案必将成为中国审判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第三,该案更是中国司法审判理念和执政理念重大转变的标志;
第四,能一举挽回南京彭宇案给社会造成的极度负面影响带来的民心颓势和良知倒退的局面。
所以,于欢案二审这盘大棋下好了必将载入史册、万民欢呼,下不好可能会被千夫所指甚至是遗臭万年。
一、目前的社会现状
继南京彭宇案之后,类似案件越来越多,江苏的张黄立案,天津的许云鹤案,西安的张衡案……仅仅是维基百科列出的被媒体曝光并产生社会影响的案例就将近70起。在一项“如果遇到老人倒地,公众的第一反应会是什么”的调查中,55.6%的参与者选择直接走开,仅有5.4%的人选择毫不犹豫主动扶起来。
资料显示欧美发达国家公众施救普及率相当高(美国85%、法国40%、新加坡为30%),而中国的普及率不到5%。也就是说,在中国,见死不救基本是常态;而“一个连老人跌倒都不敢扶起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
2007年,南京彭宇案一审宣判,虽然真实情况各执一词,但客观上引发了爆发全国性的、关于社会良知和是否帮扶的大讨论……虽然彭宇案可能另有内情,然时至今日,与“彭宇案”被误读和放大的负面效应相比,彭宇案的真相已经不是那么重要了;重要的是该案的一审判决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而这种影响足以使国人的觉悟和良知倒退几十年,更使外界找到了指责我们“惩善扬恶”的借口,也使一些不明真相之人对我们产生了许多差评和误解;此外,该案客观上还成了一些真正冷漠、冷血之人不帮扶、不见义勇为的借口、替罪羊和挡箭牌。
然四年后的2011年10月,佛山发生了震惊全国的“佛山女童小悦悦被碾压18路人无人施救”事件,公众在指责路人冷漠、冷血的同时,又同时将四年前的“南京彭宇案”翻出来,指责该案的判决是今天所有见死不救行为的始作俑者。然小悦悦事件发生后不到六年,河南驻马店再次发生白衣女子被机动车二次碾压,路人、机动车熟视无睹的惨状。
二、于欢案的利弊分析
其实,彭宇案在一审已经极为被动的情况下,二审本可以力挽狂澜,但二审法院和有关部门由于缺乏智慧,将这盘本可以转败为胜、扭转乾坤的大棋下的漏洞百出、千疮百孔,导致公众舆论愈演愈烈,法院、法官的形象如江河日下、兵败如山倒,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因此受到波及、株连甚至被抹黑,成了那份被千夫所指判决所殃及的池鱼。因此,于欢案的二审结果必须吸取彭宇案二审的教训。
应该说,于欢案发酵到现在,已经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了;由于法律也属于意识形态,因此,审判理念不是孤立的,它直接关系到执政党的执政理念问题;法律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之一,有时候可以化解一些法律问题比较清晰的相关问题,但是,对于一些已经引起社会重大反响的突发事件,单一的使用法律手段就显得单薄甚至无能为力了。
其实,彭宇案不排除是某些冷漠、冷血之人不帮扶的借口,但是,如果国家层面出具了一个“鼓励与坏人坏事作斗争”的判例,既可以鼓励更多的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也可以打掉那些真正冷漠、冷血之人不帮扶、不施救的借口,更能一举挽回、从新树立执政党和政府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此举至少一举多得,何乐而不为呢?
三、妥善处理于欢案的意见、建议
基于目前沸沸扬扬的辱母杀人案(于欢案)及驻马店女子被碾压案,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弥漫着谴责和声讨。但个人以为:社会、公众包括执政党和政府目前急需一个给力的、与彭宇案审判理念截然相反的、能力挽狂澜的判决;然能否挽“民意”狂澜于既倒,扶“良知”大厦于将倾,于欢案是个绝好的、不容错过的契机,党和政府不但可以借此安抚社会与公众,更可以借此得民心、顺民意,获得更多公众的支持与点赞。
古语云:“刑乱世用重典、刑平世用中典、刑盛世用轻典。”个人以为:目前中国的现状应该是“盛世”,至少“接近盛世”的趋势已经很明显了,那么,此时此刻我们当然应该贯彻“刑盛世用轻典”的审判理念!此外,6月9日,相关媒体报道称《河北强拆者被杀案宣判:防卫过当,免刑或3年刑责》(后附该案报道);该案与于欢案有极大的相似之处,但河北永清县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是一人免予刑事处罚,另一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该案的报道在网络、微信上被大量转发和分享,由此可见民意对该判决结果的支持与点赞。
因此,反观于欢案,如果二审能够对于欢以防卫过当为由从轻处罚(个人以为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决5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较合适),此举既得民心、更顺民意;而如果能够认定于欢正当防卫成立并据此判定于欢无罪,那么,这份判决书将带来以下好处:第一,该判决必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第二,该案必将成为中国审判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第三,更是中国司法审判理念和执政理念重大转变的标志;第四,能一举挽回南京彭宇案给社会造成的极度负面影响带来的民心颓势和良知倒退的局面。
反之,有河北永清县法院的判决作为对比,如果于欢案的判决结果重于河北永清县法院的判决,必将给民心、民意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与伤害。所以,于欢案二审这盘大棋下好了必将载入史册、万民欢呼,下不好可能会被千夫所指甚至是遗臭万年。
四、综述
最后,就驻马店女子被碾压路人涉及的法律问题说一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然“应当”虽然是强制性规范,但由于没有对应的处罚措施,这两个字客观上再次将皮球踢给了道德。
一扇窗户被打破,如果没有修复,将会导致更多的窗户被打破,甚至整栋楼被拆毁,这种破窗效应正在显现。彭宇案正在续写着破窗效应的传说:天底下凡是摔倒的,一定都是碰瓷的。
一个人为钱犯罪,这个人有罪;
一个人为面包犯罪,这个社会有罪;
一个人为尊严犯罪,世人都有罪;于欢因何犯案,世人有目共睹……
大家都在同一条船上,如果一个人绝望,那么所有的人都不安全。所以,永远不要对他人的苦难无动于衷,因为谁也无法保证下一个不是你和我……
作者:金航母——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
布衣:邓泽敏(字:钧升)
2017年6月13日
栏目律师联系电话:18601948793
附:
河北强拆者被杀案宣判:防卫过当,免刑或3年刑责
2017-06-11
因未达成拆迁协议,河北永清县北曹家务村村民付奎生家常遭骚扰。2016年1月11日晚,当家中窗玻璃再次遭砸时,付奎生和儿子付金波将一名拆迁人员扎伤,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父子两人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曾报道的这起命案已于近日宣判。6月9日,澎湃新闻从该案法官处证实,永清县法院认定,付家父子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防卫过当,对付奎生免予刑事处罚,对付金波判处有期徒刑3年。
据《河北经济日报》报道,2009年6月,丽嘉小镇项目在北曹家务村开工。该项目采用“村企合作”的模式,资金由北京金泽地产投入,企业通过获得旧村庄拆迁整理之后部分土地的开发经营权,获得相应的收益;拆迁村农民以现有房产经专业机构评估确价后,可换取相应面积的新住宅。
因拆迁补偿没谈妥,付奎生一家未同意搬迁。
永清县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1日19时,78岁的付奎生和老伴吃过晚饭在家休息时,刘二旦、李春江、张伟持铁管来到他家,将他家临街的门窗玻璃砸毁,付奎生发现后与刘二旦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其次子付金波闻讯赶来,二人持自制类似扎枪类锐器将刘二旦扎伤,李春江、张伟二人逃跑。刘二旦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检方认为,付奎山与付金波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判决书显示,张伟在法庭上作为证人称,他和李春江、刘二旦是在北曹家务村搞拆迁的。因为刘二旦去付家谈拆迁的事,对方说刘私闯民宅并报警。刘气不顺,就带着他和李春江去砸人家窗户玻璃。案发当晚,他们拿着铁管去付家吓唬吓唬他们。
法庭上,付家父子的辩护人则提出,刘二旦从事拆迁工作,案发时严重醉酒,带两名同伙持钢管打砸的行为具有危害性,使付奎山的财产和人身都受到威胁。因此,付家父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应认定为犯罪。
检方指控的事实得到了认定。
永清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付金波、付奎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付金波在其父正在遭受刘二旦等人不法侵害情况下采取的行为,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刘二旦死亡的严重后果,属防卫过当,应减轻处罚。此外,付奎生在案发时系75周岁以上老年人,遭受不法侵害在先,且在共同犯罪中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最终,永清县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对付奎山免予刑事处罚,对付金波判处有期徒刑3年。5月19日,经永清县法院决定,永清县看守所对付奎生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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