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标准
原标题为:别人拿刀砍你时,你可以无限反击——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
来源:检查日报 本文编辑:钧升
众所周知,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条款一直被人们诟病为是“僵尸条款”。
有鉴于此,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涉及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四个案件,向外界清晰传达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界限在哪里。
据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介绍:近几年,正当防卫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起因虽然是孤立的个案,但却反映了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普遍诉求。对此,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是当前司法机关一项突出和紧迫的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此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专门阐述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了参考。
下面我们根据媒体的报道,就最高检文章中的重点内容介绍如下:
第一种情况:事先发现有人意图伤害自己,随身携带刀具及其他防身器械,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以医患纠纷为例:
假设医生A因为医疗纠纷被患者家属B骚扰,B在骚扰中提到要伤害A,A认为这种威胁是实际存在而非空穴来风,所以A在工作期间随身携带刀具或者棍棒之类的硬物,后来B真的对A进行了人身伤害,这时A拿出随身携带的器械将B击伤甚至击毙。
这种情况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经常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而最高检的意见是,A的做法本身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只要B确实存在“行凶”的事实,那么A就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情况:别人拿刀砍你,你可以持刀反击。
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比对双方的伤势是否均等,如果防卫一方的伤势明显轻于加害一方的伤势,通常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比如歹徒A持刀乱砍路人B,B夺刀对A连捅三刀致其当场死亡。以往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最高检的最新解读是,不以结果论防卫是否过当,而以暴力手段论,只要暴力手段对等就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所以歹徒A持刀乱砍路人B,路人B用刀回捅歹徒A,暴力手段对等,哪怕结果严重不对等,也认定为正当防卫。
说到这里要提醒一点:如果歹徒A只是给你两个飞腿,你回身掏出一把匕首把他刺个对穿还是不行的,暴力手段要对等,也就是说对方采用什么级别的暴力,你才能回以什么级别的暴力,这一点很关键。
第三种情况:别人拿刀砍你,你夺刀反击,如果对方逃跑,但你觉得不安全可以继续追击。
前不久发生的江苏昆山“纹身男”被于海明夺刀砍死案就是这种情况的典型。
当时“纹身男”拿着刀威胁要砍于海明,由于疏忽导致砍刀失手落地,于海明拾刀反击,纹身男逃跑,被于海明追上乱刀击杀,由于于海明追上去砍的几刀是因为自觉不安全,属于正当防卫。
这个案例的正面意义在于,今后正当防卫的时长大大提升了,直到行凶者远离现场或完全不能对受害者构成威胁,正当防卫的合理性才算解除。
第四种情况:只要加害方表现出行凶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经行凶进行防卫。
比如,江湖大哥A拿着砍刀堵在门口威胁B,告诉B如果不如何如何就要弄死B,并且拿刀在B的面前比比划划,甚至用刀背触碰B的身体,也许这时候江湖大哥A只是想吓唬吓唬B,并没真的想砍人,如果是以前,B直接夺刀把A砍翻,通常被认为是防卫过当或者故意伤害。
但是,从今以后,这就是正当防卫,因为B处在实质性的人身伤害威胁下,他无需揣摩A的真实目的就可实施防卫。
最高检还指出,一些地方正当防卫制度实际“沉睡”,但中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早就比较完整,所以在实践中需要树立正确理念,正确贯彻执行,强化责任担当,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的理念。
而且,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可以警示恶意滋事者,让公民敢于行使正当防卫权,保证公民面对凶残暴徒时无需畏手畏脚。
但最高检也提醒大家,充分行使正当防卫权不等于“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制不正”,所以在发生社会矛盾时滥用武力绝非正当防卫。
最后,作为“正当防卫”的积极倡导者和呼吁者,我要为最高检“激活正当防卫条款”的行为点赞、大大滴点赞!
编辑:金航母——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
邓泽敏(字:钧升)律师
2019年1月7日
附:最高检下发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1、陈某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5号)
2、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检例第46号)
3、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7号)
4、侯秋雨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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