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法:年龄不应成为不满14岁凶手的免死金牌和保护伞!
近期,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凶手频频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四川大竹13岁男孩弑母,湖南沅江12岁男孩弑母、湖南衡阳13岁男孩锤杀父母,江苏建湖13岁男孩弑母,这么多悲剧,都是踩着法定年龄“不满14周岁”的点,但是,尽管这些事件震撼了人心,却不知道能不能促成《刑法》的修改???……
从立法层面,我们先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79年至2011年的几个版本,期间虽然历经无数次修改,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豁免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稳如泰山般地停留在40年前:
1979年《刑法》
第十四条 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997年《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009年《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011年《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此可见,整整40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直在沿用着一条“没有直白表述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无论身犯何罪,都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但是,无论哪个阶段、哪个时期的《刑法》,其立法目的都无差别地明确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而客观上《刑法》中14周岁豁免“刑事责任”的规定,对那些“不满14周岁、刻意规避法定年龄、手段极端残忍、主观恶性极大的未成年人”的无奈甚至无能,完全是与《刑法》的立法目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的,因为这种对不满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的无奈、无能客观上“不仅成了他们的免死金牌,还成为了他们为所欲为、穷凶极恶、藐视法律的保护伞。”这种恶性事件不但民愤极大,且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也是相当的大!
此外,《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民法总则》已经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定为不满八周岁,而《刑法》还停留在40年前的14周岁,《刑法》的这条屹立40不倒的条款,不但没有适应时代发展、与时俱进,而且客观上已经成为了阻碍中国法制发展的桎梏和羁绊并且“严重危害到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了。所以,现在到了“除恶务尽”的时候了……
众说纷纭之下,作为法律人,本人抛砖引玉提出以下几点具体建议供世人拍砖:
1、紧急修改《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条款,而且,为了防微杜渐、坚决杜绝此类灭绝人性恶性事件的再次发生,保持法律的延续性、稳定性,也为了与《民法总则》中关于8周岁“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保持相对的衔接、匹配,建议修订《刑法》时,一次到位将“刑事责任年龄”修改降低至10周岁;
2、鉴于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犯下的罪行责无旁贷,故建议修改《刑法》时,将对行为人负有直接教育、督导、监护之责的行为人父母纳入承担刑事责任主体的范围,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威慑,加重父母对子女的各项督导之责;而且,民事法律关系中,父母老赖影响子女的升学、入职等,原本就是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父母为子女的重大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于情于理有何不可?
3、由于法律上并没有直白的表述“不满14周岁的人,无论身犯何罪,都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规定,而这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又与《刑法》的立法目的——“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严重相悖;因此,可否由全国人大对这种具体适用时与立法目的相悖的内容、条款做出一个“立法解释”?因为立法目的是不能突破的;
4、在第3项的基础上,如果技术上可行,对这些“刻意规避法定年龄、手段极端残忍、主观恶性极大的未成年凶手”可否进行专业的心智评估,如果其心智、心理、生理等已经达到了14周岁以上,应该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以弥补立法的缺憾并化解鼎沸的民怨;
警世恒言:众所周知,法律不是万能的,所以,法律有时候也难免表现出它的无奈甚至是无能;但是,法律的无奈和无能并不能完全遏制、阻止、杜绝被害人家属及公众对加害人的仇恨和报复,血亲复仇等绝杀的冲动不可避免。这种频发的“小魔头杀人”事件,如果法律不能妥善解决,除了可能被更多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效仿,还容易引发私力救济和同态复仇,甚至可能导致更为恶劣的连锁事件发生……
作者:金航母——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
邓泽敏(字:钧升)律师
2019年10月25日
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邓泽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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