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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影视作品常见法律问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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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泽敏  来源:  阅读:

拍摄影视作品常见法律问题(四)

明星、名人“被主演”、“被借名”之“囧”

 

大家好:

前一段时间,我们在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中分别简述了“影视作品前期拍摄阶段常见的法律问题”、“编剧权益及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和“一部影视作品中应签署哪些合同及签约注意事项”。今天我们说一下影视明星“被主演”、“被借名”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影视明星、名人“被主演”、“被借名”之现象

影视圈里明星、名人们“被主演”、“被借名”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第一、“非主演”而“被主演”。比如,黄晓明自称在《激浪青春》中,本是客串,却成主演;本是临时工,却成主人翁。而这种“被主演”的现象,在影视圈绝非黄晓明一人,据称文章、王宝强也有类似经历。文章曾经在微博上愤怒指出电影《越位者》以其为主演的宣传方式来欺蒙观众;这部戏文章只拍了不到两天,而且是零片酬纯属义务帮忙,结果却被当做主演大肆宣传。

第二、子虚乌有“被主演”。如前所述,那种“非主演”而“被主演”的情况,毕竟还有“风”、有“影”;但是,那种子虚乌有式的“被主演”则是实实在在的躺枪了。近年来为了推广影视作品,其广告宣传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法律问题就是虚假宣传问题,但是许多电视剧为了达到宣传的目的,不惜采取这种“无本买卖”借名宣传。

 

“搜新闻,发现自己又‘被敲定’出演某部电视剧的续集,无奈无语……”姚晨发布微博,诉说自己“被主演”的遭遇。演员王宝强也发布微博,表明自己对某电视剧的续集不感兴趣,“没有的事不应该到处乱说谎话,要尊重广大观众。”

新版《水浒》开拍前,曾传出范冰冰将出演潘金莲的消息,遭到了范冰冰的否认,并认为这是剧组在借名恶意炒作。在从未出演过影片《致命请柬》的情况下,演员黄渤发现自己的名字居然出现在某影院的宣传海报上。为此,他不得不发博客澄清此事,并向受骗的观众道歉。

随着影视作品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宣传造假也出现了更多的表现形式,除了完全借名、出位爆料,还有较为高明的“移花接木”方式。武侠电影《剑雨》,由苏照彬导演、吴宇森监制,但在宣传后期,片方抛出了“总导演兼监制吴宇森”的说法,借吴宇森光环为影片炒作,刻意弱化了苏照彬的导演身份。这种几乎是无本买卖的炒作,最终以吴宇森澄清得到了解决,但对观众和艺术创作者本身,都是一种伤害。

 

二、何以解忧?

无论电视剧还是电影,用“假明星”做噱头固然能在前期宣传时博得一定的关注。而“空手套白狼”之余,有时还能有意外的“馈赠”。比如“被假借”的明星倘若挺身捍卫自己的权利,还会引发更大的舆论浪潮,对影片宣传似“百益而无害”。

然而,观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在虚假宣传背后,对于这些无辜的艺术创作者而言,受到损害的便是其艺术生命。业内人士指出,“借名宣传”并非长久之计,更何况虚假宣传涉嫌欺诈。“酒香不怕巷子深”,宣传炒作虽然地位重要,但最重要的仍是质量过硬的作品。若要获得关注,还请拿出诚意。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这种现象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从“被借名”者的立场来看

1、涉嫌不正当竞争;

业内人士指出,虚假宣传产生于市场竞争,最终目的是票房和收视率,而这种以欺骗观众来博眼球的营销方式其实与饮鸩止渴无异,对于宣传背后的艺术创作者更是一种无形的伤害,为眼前蝇头小利而弃长远利益不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涉嫌侵犯“被借名”名人的姓名权、肖像权或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149150151条分别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除黄渤外,《致命请柬》还让导演武圣基彻底“被导演”了一把。仅是影片监制的武圣基曾表示:“很多网友都在网上骂我,这对我未来发展的路十分不利。”

(二)从消费者的立场来看

谁来为虚假宣传的影视作品买单?首当其冲的“冤大头”当然是观众。打着黄渤名头“招摇撞骗”的《致命请柬》,在武汉上映时有市民因黄渤的名字而买票观看,观毕却丝毫未见黄渤踪影,愤而要求退票,这才揭开了影片虚假宣传的面具。然而,欺骗营销对票房的正面刺激却有增无减,据业内人士估测,影片仅两三百万元的成本,上映一周便已取得了七百万元的票房收入——被片方假借黄渤的名头哄进影院的观众,显然不在少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凡此种种,虽然对“被借名”者有较大的损害,但最终损害的还是广大消费者,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据此依法维权。

 

金航母——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

邓泽敏(字:钧升)律师

201671日星期五

 

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该文作者系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邓泽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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