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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影视作品常见法律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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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泽敏  来源:  阅读:

 

拍摄影视作品常见法律问题(二)

(剧本的侵权与侵权防范)

 

大家好:

前几天,我们简述了影视作品前期拍摄阶段常见的法律问题,其中谈到了演员人身权问题、演员罢演问题、拍摄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及外景拍摄场地许可使用问题。今天,我们根据一些微信网友的反馈,结合我们在影视工作方面的司法实践,专门讨论一下编剧权益及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剧本侵权问题

剧本侵权主要是指剧本涉及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前一段时间,琼瑶《梅花烙》VS于正《宫锁连城》,该案已经尘埃落定;随着《芈月传》的播出,也就编剧问题发生了一些不和谐;近期,伴随着《少帅》的热播,又出现了剧本涉嫌抄袭小说的传言……

众所周知,剧本、剧本,一剧之本,一部好的剧本,是一部影视作品的良好开端。但是,受编剧创作源泉的局限,目前能够真正实现原创且优质的剧本并不是很多,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剧本是否原创、是否侵权的问题?那么,一个剧本有可能涉及哪些权利呢?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一个剧本有可能涉及以下几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九)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一)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二)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此外,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述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也就是获酬权。其次,根据民法和继承法的规定,编剧对剧本还享有荣誉权、继承权,总计14项权利。

因此,影视公司在签订剧本版权转让合同前或签订剧本委托创作合同时,应当审查原有作品或剧本的版权归属是否清晰?版权链是否完整?保证剧本版权没有瑕疵。

 

二、编剧如何防范剧本被侵权问题

在具体展开论述之前,首先要提示一点:所谓的剧本是指哪个版本的剧本?写过剧本的人都知道,在拍摄之前,可能会有一个相对成熟的剧本或剧本框架,但是,很多影视作品不但是边写、边拍,而且剧本经常是处于不断修改的状态。因此,所谓保护自己、防范侵权,从编剧的角度,首先要搞清楚自己当时要保护的是哪一版剧本?

 

此外,一个剧本在投拍前,投资人肯定要事先看剧本、了解剧情,否则,人家不可能依据一个剧情梗概就给你投资。这就难免会涉及剧本外流或故事情节提前泄露等问题的发生。有鉴于此,我们建议编剧们可以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1、版权登记:一般省级机构都有相应的版权保护部门,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版权纠纷,并能为解决版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而且,版权登记也不是很麻烦。

2、证据留存:现在网络小说形式非常流行,有的著作权人一边撰写、一边在自己的博客或相关网站上就予以发表,不一定进行版权登记,这种情况下,就要注意保留好网络证据;此外,在投资人提出看剧本时,有的著作权人会采用发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供,那么,此刻不但要注意保存好邮件发送的证据,还要注意留存发送前双方交流、沟通的证据,以此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签署保密协议:除了这2种方式外,还可以在投资人阅看全部剧本之前,请其签署保密协议及或保密承诺,以书面形式确认、记载相关行为的发生。

(未完待续)

 

金航母——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

邓泽敏(字:钧升)律师

2016129日星期五

 

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该文作者系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邓泽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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