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百问百答
1、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如何应对?
答: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主要情形包括:
(1) 另行订立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
(2) 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3) 与非中标人订立合同;
(4) 减少约定工程量或将分项工程交由他人完成。
对于第一种情形,可以要求按中标文件确定的价款支付工程款;对于后三种情形,中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违约金,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合同不再履行,中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赔偿损失,包括赔偿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
2、施工单位直接“续标”是否合法?
答:
(1)“续标”是建筑行业的习惯说法,建设单位的有些工程是连续开发的项目,需要分期建设,如一期、二期、三期;
(2)如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分期进行招投标,不能直接续标;
(3)因建设单位的前期工程,施工单位已经中标,从工程项目管理以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等方面考虑,施工单位继续参加招投标,占据一定的优势,增加了中标的可能因素。
3、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在合同中要求竣工结算再下浮10%,投标人如何处理?
答:《合同法》对合同成立、生效规定如下:
(1)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2)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已成立,招标人要求改变工程结算价款的,投标人可予以拒绝;
(3)如果招标人以此要挟拒签《工程承包合同》,投标人可以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4、发包人将招标和投标之外的工程纳入施工承包合同范围,承包人如何处理?
答:
(1)发包人将招投标范围之外的工程纳入施工承包合同,属于变更了招标的内容,应该属于无效的条款;
(2)无效的条款,必须由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如果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工程已经竣工被验收,承包人可以通过签证或审价,要求追加该招投标范围之外的工程款项。
详细内容请与本事务所刘曼娜律师(13366906499)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