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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长征火箭合作伙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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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长征火箭合作伙伴”公告

金航母——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系“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下称“火箭院”)常年法律顾问,为中国航天发射的保驾护航工作做出了自身应有的贡献。

今年,“神州八号”和“天宫一号”的发射正在准备之中,金航母——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同样承担着“保驾护航”工作。近年来,我们发现,不断有使用“火箭院”注册商标(如下图所示)进行广告宣传等侵权行为(其中包括图片、视频、动画等方式)。为尽可能减少、杜绝侵权,凡愿为中国运载火箭及航天运输系统事业发展献力,有意为中国航天长征火箭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均可通过赞助等方式与火箭院合作。

(赞助商广告示范图例)

权利声明: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创建于19571116日,是我国最大的运载火箭研究、设计、试验和生产基地,是中国航天的发祥地。多年来,经过几代航天人的艰苦奋斗和顽强拼搏,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先后成功研制了10余种长征系列运载火箭,实现了从串联到捆绑、从一箭单星到一箭多星、从发射卫星到发射载人飞船、探月飞船的技术跨越,创建了“长征火箭”、中国载人航天火箭“长征二号F”火箭图形、“神箭”等知名航天品牌,其中载人航天火箭“长征二号F”火箭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授予“神箭”称号,“长征二号丙”火箭、“长征三号甲”火箭被授权“金牌火箭”称号。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是中国长征火箭研制生产者,是中国载人航天火箭“长征二号F”火箭图形、“神箭”、“航天长征”、LM”、“CALT”等注册商标合法所有人,是中国长征火箭及其标志、形象、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上述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未经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书面授权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本院依法注册商标、依法拥有的产品标志、形象、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知识产权的任何部分进行使用、宣传、复制、修改、传播等。

违反上述声明擅自使用、宣传、复制、修改、传播的,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授权流程:

1、须向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提出书面申请;

2、火箭院收到申请后,将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及产品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核;

3、实地考察合格后,火箭院与冠名赞助单位商定合作方式、授权范围及内容、赞助经费、合作年限及相关授权的合同草案;

4、合同草案报火箭院领导审定后,即可签署正式合同。

合作条件:

冠名赞助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1、冠名赞助单位有与中国航天运载火箭及航天运输系统事业合作的愿望,愿为中国运载火箭及航天运输系统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2、为维护中国航天事业的形象和声誉,冠名赞助单位必须拥有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在同行业中讲诚实信用、形象声誉良好、实力强劲、产品技术含量高,注重社会责任。

3、冠名赞助单位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且有良好的发展业绩和资信记录。

冠名产品需具备如下条件:

1、申请冠名产品的技术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通过相应资质认证,能满足航天运载火箭和航天运输系统领域发展合作需要。

2、申请冠名的产品必须经中国运载火箭研究院及有关部门对其用途和使用领域进行核定;

3、申请冠名的产品必须经由中国运载火箭研究院认可的有关质检部门进行质量检验,在符合国家或相关行业和中国航天运载火箭和航天运输系统工业使用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对其产品给予相应冠名。

授权内容:

1、授予“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合作伙伴”

2、授予“长征火箭合作伙伴”;

3、授予“长征火箭标志特许企业”;

4、授予“长征火箭标志特许产品”;

5、授予“长征火箭发射专用产品”;

6、授予“航天运载火箭工业赞助商”;

7、授予“中国长征—神箭专用产品”;

8、使用载人航天长征火箭图形;

9、使用长征火箭发射图形;

10、使用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商用标志。

赞助单位亦可提出其他赞助方案与思路进行协商。

合作范围:

1、机电;2IT3、能源;4、汽车;5、生物医药、卫生、食品;6、家电;7、服装;8、金融;9、通信;10、酒类;11、其他。

授权权责:

获得授权称号的赞助合作单位的权责:

1、在同行业中的独家赞助权。

2、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和区域内,赞助合作单位有权在其产品的商业广告、推广活动、产品包装、装潢、企业内部及涉及自身的宣传活动中,使用经由中国运载火箭研究院授权的商用标志、由中国长征火箭授予的称号及使用载人航天火箭或长征火箭发射图形标志等。

3、凡宣传广告、推广活动、产品包装、装潢、企业内部及涉及自身的宣传活动中拟涉及使用中国长征火箭授权的称号、冠名用语、长征火箭图形、标志、产品形象或其组合的,均应事前向中国运载火箭研究院提出取得书面授权同意的申请。中国运载火箭研究院承诺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赞助合作单位明确回复。

4、赞助合作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合同,不得扩大使用冠名范围、随意更改冠名用语、长征火箭图形、标志、产品形象等。在使用中国运载火箭研究院授权的称号、冠名用语、图形、商用标志、产品形象的广告宣传、推广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航天政策。

5、在合作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中国航天政策发生变更或调整,中国运载火箭研究院有义务及时通知赞助合作单位,赞助合作单位应表示理解并执行。但由于政策变更或调整致使赞助单位权益受到实质性严重影响,赞助合作单位有权要求解除合作合同,双方另行商议相关事宜。

授权冠名产品的权责:

1、在合作期内,所有获得授权冠名的产品将在同类产品中具有唯一性;

2、获得授权冠名的企业或产品,可在其产品包装或广告宣传中使用本院授权的冠名用语、标志、图形、产品形象或其组合;

3、合作期满或合作合同解除、终止,赞助合作单位不再享有中国运载火箭研究院授予的任何权利,应立即停止对授权冠名用语、荣誉称号、标志、图形、产品形象或其组合的宣传使用,并立即停止继续生产任何带有本院授权使用标志的产品。对于合作期间生产的使用授权冠名的产品,应在合同结束后六个月内销售完毕,此后不得再销售、宣传、使用任何带有本院授权标志的产品。合作方同时必须有效约束己方的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零售商、批发商、代理商和经销商等遵守上述约定,否则视为违约。

4、合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如赞助合作单位或其冠名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其他重大瑕疵,影响中国航天事业的声誉,中国运载火箭研究院有权收回对赞助合作单位的相关授权,赞助单位已经支付的赞助费用不予退还。

联系律师:邓泽敏先生(主任、创始合伙人)

电话:010-5128694713901011630

E-maildengzemin@sina.com

金航母——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网址

www.golden-cv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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