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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保卫战》涉嫌“抄袭”事件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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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保卫战》涉嫌抄袭事件之法律评析

 

赵宝刚的新作《婚姻保卫战》又火了。这部讲述现代青年男女另类婚姻家庭观的电视剧,一经播出就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如今,一则关于《婚姻保卫战》涉嫌抄袭的帖子,再一次将该剧推向了大众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根据网友爆料,《婚姻保卫战》中的职场金句涉嫌抄袭2009年出版的职场书《潜伏在办公室》。经过对比,该剧中的部分台词的确与此书部分内容一字不差。由此,似乎《婚姻保卫战》涉嫌抄袭一事已有定论了。

但事实上,笔者认为仅凭网友爆料的部分就认定抄袭有些牵强。在现实生活中,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作品是一种极为常见的现象。这种引用可能是为了评论、介绍某一作品,或者是为了说明某一问题。总之,是为了以别人的作品为基础,目的是产生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这种引用他人作品的行为,由于具有合法的目的和合理的方式,而被法律所允许。网友所称的“抄袭”,就是著作权法所称的“剽窃”,两者是同一概念,即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第五款即为,“剽窃他人作品的”。可见,“适当引用”与“剽窃”,虽然都是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但法律后果却是截然不同的。

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适当引用”和“剽窃”的区别做出具体的规定。通常我们认为,超出“适当引用”的范围,即为“剽窃”。但事实上,在只保护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的著作权法领域,分清两者之间的界限是十分困难的。一般情况下,理论界认为判断的标准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使用作品的目的,即指行为人使用作品是为了商业目的,还是为了教育等公益性目的。这主要是考虑到著作权除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外,对于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促进作品传播等公益性使用行为,应当适当限制权利人的权利;(2)所使用作品的性质。这主要是考虑到,作品的性质不同,自然对合理使用的标准也不同。同样的复制行为,对于某些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言,可能被看作是合理使用的范围,对于另外一个类型的作品而言,则有可能被认为是剽窃;(3)所使用的作品内容的比例。这主要是考虑到,即使行为人是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而引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引用所占的比例过多,即使具有正当的目的,也应当被看作是剽窃。但是,也不能机械地规定某一百分比,要从所引用的部分是否实质上构成了新作品的主体的角度作为判断依据;(4)使用作品所产生的影响。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能对原作品,主要是经济方面,产生不利的影响。

因此,对于判断一件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剽窃”,首先应当考虑被控侵权的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在表达形式上是否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之处,在此基础上,再从以上四个方面逐一判断此作品是否侵犯了被引用作品的著作权。以《婚姻保卫战》为例。首先,该电视剧中所涉及的现代职场黄金法则部分内容的确是《潜伏在办公室》的作者具有独创性,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其次,经过对比,两者在表达方式上完全相同,属于完全照抄他人作品的行为;第三,该电视剧使用他人作品内容的目的并非公益性,而是商业目的;第四,就两部作品的整体而言,该剧的这部分抄袭对白只占作品的很小部分,并不构成实质性相同;最后,《婚姻保卫战》一剧的热映对于《潜伏在办公室》一书及电视剧制作方并没有产生不利影响,两者在故事题材方面完全不同,部分对白相同并不能对整体产生巨大影响,且在一定程度上该剧的热播对后者也起到了宣传作用。综上所述,《婚姻保卫战》并未使用《潜伏在办公室》的实质性内容,因此,不构成侵权。

虽然,《婚姻保卫战》一片不构成“剽窃,但其做法仍有不妥之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电视剧应当不属于因“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例外。因此,还应当在该剧中指明所引用内容的来源,以示对该作品作者及其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尊重。

另外,即使该剧存在侵犯著作权的现象,那么是否会像赵宝刚所称的法律责任应当由编剧魏晓霞承担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因此,本剧的著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应由其承担。

虽然,《婚姻保卫战》并未侵犯《潜伏在办公室》的著作权,但此次事件仍暴露出几个现实问题。一、网络为剽窃打开方便之门。赵宝刚称,网络是一个共享的资源,此段对白应该是编剧从网上搜集了些流行语写到台词里,可能并不确切知道所引用文字的出处。的确,进入网络时代,信息的获取变得容易起来。但在获取信息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其获取信息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他人的合法权利。更何况,在网络时代,剽窃变得容易起来的同时,查剽窃也变得易如反掌。二、现有法律存在漏洞。现有著作权法对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剽窃并未规定量的标准。所以,此次事件是否构成侵权尚需法院等第三方加以认定和评判。

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邓泽敏、王雅男

2010911

 

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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