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航母律师团评析金浩茶油事件
最近,湖南金浩公司在“茶油门”事件中承认,先前其秘密召回的茶油确实存在苯并芘超标的客观事实,这是其在10天前公开“辟谣”其茶油含有致癌物质后首次承认茶油质量瑕疵。苯并芘英文缩写为BaP,是强致癌物之一,食用受其污染的食品,虽然不一定表现出明显的急性毒性,却具有公认的致畸、致癌的慢性毒性。据《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食用油苯并芘含量的最高上限为10微克/千克。而金浩公布的9个批次的超标产品中,苯并芘含量最少的也有1.36倍。
一、相关法律规定
应该说,金浩在被爆出有食品安全问题后,还发表声明称自己产品没有问题,是主观隐瞒了事实,属于主观故意,不仅违反了《侵权责任法》,同时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金浩公司在侵犯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还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卫生标准必须符合要求的规定,因此无论其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这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显然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的构成要件。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生命健康权构成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等八种措施对侵权行为进行补偿。而本次事件中,消费者个人最关心的应该是赔偿问题。关于赔偿的项目和金额,《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首先规定优先赔偿的是直接损失,也就是造成了受害人人身伤害、产生残疾或者死亡后果的赔偿。
而本案中消费者购买食用油后时间都不长,即使茶油有致癌物质,但短期内并不能产生相关的损害结果,那么侵权人是否就不赔偿了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上述赔偿数额有两种确定标准,一种根据侵权人获利的数额来确定受害人的损失数额,这通常会要求受害人对侵权人获利的多少进行举证,而这种举证受害人往往是难以完成的。一种则是法院通过法官自由心证的方式,根据案情确定赔偿数额的大小,这种方式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但也产生了法官随意确定赔偿数额的可能性,无论对厂家还是消费者来说,判决赔偿偏高或者偏低都应有相关的事实依据和标准,自由裁量也不应偏袒任意一方。
在《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的第九十六条中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这是我国法律中对赔偿数额规定的最具体的法律标准,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于金浩公司赔偿消费者数额,应优先适用该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二、管辖法院的选择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消费者固然可以选择注册在湖北的金浩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但于消费者个人来说,大部分消费者都不在湖南境内,而是分布在全国各地,因诉讼而发生的差旅、住宿等费用先期全部由消费者支出,法院判决时能否支持上述费用也在不可知范围内,而且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金浩公司所在地法院能否支持消费者的诉讼请求,也属于未知的范围内。因此,建议消费者选择侵权行为地,也就是购买茶油的所在地法院起诉,起诉前,消费者应到工商网站或者通过工商局查询,打印出相关金浩公司的工商信息,以便立案使用。相关异地公司工商查询网站是www.mingsuo.com,或者在百度搜索“名索网”。
三、有关取证和举证
关于侵权的证据,消费者应保存好购买茶油的商场小票或者发票。如前所述,因消费者购买茶油事件很短,而茶油致癌是个漫长的渐变过程,即使消费者现在就发生了癌症,是否和茶油有因果关系还需要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进行确认,因此相关的诊疗、护理、误工等费用建议就不要收集了。而因退商品所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证明等证据,消费者还应收集一下。
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铁
201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