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析菲律宾人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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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
2010年8月23日,菲律宾一位前警官持枪在马尼拉劫持了一辆载有22名中国香港游客和4名菲律宾本地人的观光巴士。事件发生后,菲律宾政府随即展开了救援工作,但结果却是令人遗憾和悲痛的。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从法律的层面来剖析一下。
1983年生效,199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决定加入,1993年1月26日起对中国生效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中规定,劫持人质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罪行,各缔约国应当在尊重各国人民享有平等的生命、自由和人身等权利的基础上,通过广泛的国际合作,共同预防和制止劫持人质行为的发生。
该公约第一条规定:“任何人如劫持或扣押并以杀死、伤害或继续扣押另一个人(以下称“人质”)为威胁,以强迫第三方,即某个国家、某个国际政府间组织、某个自然人或法人或某一群人,作或不作某种行为,作为释放人质的明示或暗示条件,即为犯本公约意义范围内的劫持人质罪行。”显然,发生在菲律宾的这次事件属于本公约的规范范围。
其次,该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罪犯在其领土内劫持人质的缔约国,应采取它认为适当的一切措施,以期缓和人质的处境,特别是设法使人质获得释放,并于人质获释后,如有必要,便利人质离开。”由此可见,菲律宾政府是否采取了“它认为适当的一切措施”,其措施是否能达到“缓和人质的处境”的目的是其向世人及国际社会能否交代的前提。
一、从菲律宾政府采取的措施来看,是不适当的。
1、营救策略不适当,包括营救行动耗时过长,堪称“世界上用时最长的营救突击”。
2、营救工具不适当,包括警方行动时没有配备砸窗工具、拖拽车门的工具和进入车内的梯子,以及警方使用荧光棒为照明工具等等。
3、营救方式不适当,包括营救过程中未抓住时机使用狙击手,未兵分多路占据有利地形。
4、突击营救时机不适当,包括警方误信司机的片面之词,冒进强攻。
以上诸多不适当的做法及相关媒体报道中谈及的诸多失误,是菲律宾政府错失营救人质良机,造成惨案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菲律宾政府采取的措施直接激怒了劫匪,没有达到缓和人质处境的目的。
1、菲律宾政府极不明智地拒绝了劫匪要求复职的要求。
2、菲律宾政府当着劫匪的面,逮捕了与劫匪沟通的弟弟。
由此可见,菲律宾政府采取的以上诸多不适当措施,不但没有达到缓和人质处境的目的,反而使人质处于万劫不复之地。
综上所述,菲律宾政府没有采纳国际上应对劫持人质事件的一般性处理方案,其在处理这起事件的表现上失去了一个国家应有的水准,同时也未能有效履行《反对劫持人质公约》所规定的缔约国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构成该国在国际法上的国家不法行为,因此,菲律宾政府必将为此付出代价并承担国家责任。
以上是本所律师对于菲律宾人质事件的法律评析,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所律师还将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
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
邓泽敏、王雅男
2010年8月25日
此外,做为一名中国人(而非律师身份),我们想在此向菲律宾政府提出质疑:如果当时车上的人员系菲律宾籍人士或其他国籍人士,菲律宾政府及其警方的表现是否还会失去一个国家应有的水准?
另: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全体同仁在此向遇难同胞表示深切哀悼,并向其家属表示问候。同时本所已在本所网站开辟了“菲律宾人质事件法律论坛”,希望律师同仁们进行探讨与交流,以及时维护海外同胞们的合法权益。网站:http://www.golden-cv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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