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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航母律师团——评析菲律宾人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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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菲律宾人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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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

 

2010823日,菲律宾一位前警官持枪在马尼拉劫持了一辆载有22名中国香港游客和4名菲律宾本地人的观光巴士。事件发生后,菲律宾政府随即展开了救援工作,但结果却是令人遗憾和悲痛的。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从法律的层面来剖析一下。

1983年生效,199212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决定加入,1993126日起对中国生效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中规定,劫持人质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罪行,各缔约国应当在尊重各国人民享有平等的生命、自由和人身等权利的基础上,通过广泛的国际合作,共同预防和制止劫持人质行为的发生。

该公约第一条规定:任何人如劫持或扣押并以杀死、伤害或继续扣押另一个人(以下称人质)为威胁,以强迫第三方,即某个国家、某个国际政府间组织、某个自然人或法人或某一群人,作或不作某种行为,作为释放人质的明示或暗示条件,即为犯本公约意义范围内的劫持人质罪行。显然,发生在菲律宾的这次事件属于本公约的规范范围。

其次,该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罪犯在其领土内劫持人质的缔约国,应采取它认为适当的一切措施,以期缓和人质的处境,特别是设法使人质获得释放,并于人质获释后,如有必要,便利人质离开。由此可见,菲律宾政府是否采取了它认为适当的一切措施,其措施是否能达到缓和人质的处境的目的是其向世人及国际社会能否交代的前提。

一、从菲律宾政府采取的措施来看,是不适当的。

1、营救策略不适当,包括营救行动耗时过长,堪称世界上用时最长的营救突击

2、营救工具不适当,包括警方行动时没有配备砸窗工具、拖拽车门的工具和进入车内的梯子,以及警方使用荧光棒为照明工具等等。

3、营救方式不适当,包括营救过程中未抓住时机使用狙击手,未兵分多路占据有利地形。

4、突击营救时机不适当,包括警方误信司机的片面之词,冒进强攻。

以上诸多不适当的做法及相关媒体报道中谈及的诸多失误,是菲律宾政府错失营救人质良机,造成惨案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菲律宾政府采取的措施直接激怒了劫匪,没有达到缓和人质处境的目的。

1、菲律宾政府极不明智地拒绝了劫匪要求复职的要求。

2、菲律宾政府当着劫匪的面,逮捕了与劫匪沟通的弟弟。

由此可见,菲律宾政府采取的以上诸多不适当措施,不但没有达到缓和人质处境的目的,反而使人质处于万劫不复之地。

综上所述,菲律宾政府没有采纳国际上应对劫持人质事件的一般性处理方案,其在处理这起事件的表现上失去了一个国家应有的水准,同时也未能有效履行《反对劫持人质公约》所规定的缔约国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构成该国在国际法上的国家不法行为,因此,菲律宾政府必将为此付出代价并承担国家责任。

以上是本所律师对于菲律宾人质事件的法律评析,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所律师还将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

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

邓泽敏、王雅男

2010825

 

   此外,做为一名中国人(而非律师身份),我们想在此向菲律宾政府提出质疑:如果当时车上的人员系菲律宾籍人士或其他国籍人士,菲律宾政府及其警方的表现是否还会失去一个国家应有的水准?

   另: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全体同仁在此向遇难同胞表示深切哀悼,并向其家属表示问候。同时本所已在本所网站开辟了菲律宾人质事件法律论坛,希望律师同仁们进行探讨与交流,以及时维护海外同胞们的合法权益。网站:http://www.golden-cvn.com/

菲律宾人质事件法律论坛地址:http://www.golden-cvn.com/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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