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华野家园公司诉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代理华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该案中在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人自行赔偿,需经保险人确认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确认,赔偿公司车辆撞死的85岁老太太丁某33万元,被保险人认为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共计二十余万元,保险公司即应在其先行赔偿后给予报销。华泰保险公司经核算,按照75岁以上人身死亡赔偿金按5年计算,及丁某虽住北京女婿家,但本人仍为农村户口的标准,认为仅应赔偿6万余元。对于原告“理赔就是报销”的主张、丁某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刘律师根据保险合同、对于最高院司法解释及相关批复的理解、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等一一予以反驳,在一审及二审胜诉,该案二审判决书及案情被“中国法律知识资源总库法律案例库”、“法律图书馆”等网站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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