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泽敏律师代理火箭院诉华旗公司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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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7日,由金航母——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邓泽敏律师代理的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诉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一审胜诉。侵权广告图片、相关报道及报道网址链接如下:
爱国者借力神舟飞船被判赔10万
http://www.sina.com.cn2010年12月17日18:34法制晚报
华旗公司未经许可使用飞船图形被判不当竞争
本报讯(记者洪雪)因在“爱国者”广告中使用了神舟飞船图形,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起诉涉嫌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今天上午,丰台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火箭研究院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10万元。
火箭研究院诉称,CZ-2F运载火箭曾成功地将我国宇航员杨利伟送入太空,并发射了4艘神舟无人飞船和“神舟五号”、“神舟六号”及“神舟七号”载人飞船,其注册了CZ-2F运载火箭图形商标。
华旗数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且将该商标置于广告画面显著位置。火箭技术研究院认为华旗数码公司利用该图形商标及知名度吸引公众注意力,借此提升其产品的知名度,侵犯了其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被告华旗数码公司辩称,公司的行为没有侵犯运载火箭研究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广告中使用神舟飞船发射图片主观上是善意的,只是向公众传达公司向神舟飞船提供产品的事实,不会造成公众混淆、误认;同时不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公司请求法院驳回运载火箭研究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华旗数码公司广告中CZ-2F运载火箭的形象以发射实景形式出现既非商标性使用,亦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故运载火箭研究院诉华旗数码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华旗数码公司为了商业目的,未付出正当努力在广告中突出运载火箭研究院代表性产品CZ-2F运载火箭形象,并与“航天品质”用语配合使用,宣传自身产品的行为,属于故意直接利用运载火箭研究院的经营成果,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