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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外资并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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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外资并构法规

 

2005-10-13 11:28 文章来源:《对德国投资指南》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并购(M & A)是合并(Merger)与收购(Acquisition)的简称。并购的最基本形式是股权转让(share deal)和资产转让(asset deal)。跨国并购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全球最重要的外国直接投资方式。由于德众多中小企业自有资本占有率低,面临着对外资金需求增加和企业后继无人的双重压力,而德银行又普遍收缩对企业的信贷,因此近年来德日益成为世界重要的并购场所。据毕马威(KPMG)公司统计,2002年德国是仅次于美国和英国的世界第三大国际并购市场,2003年跃至第二位。当年在德国发生的并购案共1089宗,交易总额为820亿美元,每起并购案的平均交易额为7600万美元。涉及德国企业的跨国并购案629宗,并购总额为540亿美元,其中德收购外国企业的交易总额140多亿美元,被收购的交易总额为390多亿美元。并购涉及的行业主要有金融服务、媒体、房地产、物流及化工等制造业。

 

德国是世界上对外资准入限制较少的国家之一。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法律体系十分健全,现行的民法和商法为并购活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德国《对外经济法》第1条第1款规定,与国外的商品、服务、资本、支付及其它经济往来原则上不受限制,外国企业并购德国公司时原则上也不需报批。但德国及欧盟对外国投资商并购德国公司也有不同程度的制约和限制,如限制外国公司对本国重要产业的并购投资;对大型并购项目进行审批;对收购德国上市公司30%以上的股份有严格的规定等。德国迄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并购法,有关并购的法规散见于民法和商法、公司法、反限制竞争法、有价证券收购法、对外经济法及各行业法规中。主要规定如下:

 

()限制外国公司对军工、银行、金融服务和保险等重要行业的并购投资

 

德国对军事和国防工业实行严格的监控。德《战争武器控制法》(KrWaffKontrG)2条至第4条规定,生产、购买、出售、进口、出口及运送战争武器需经批准。如申请人是非德国居民,一般均被拒绝。而且主管部门可随时撤销批准证书。因此,外国人并购德军工企业时,德政府主管部门可撤销原批准证书。

 

   200311月修改通过的德《对外经济法》规定,外国企业收购德军工企业25%以上的股份,需向德联邦政府报批。

 

德《信贷法》(KWG)32条规定,收购银行或金融服务公司(10%以上的投资参股),需发出通告,并报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Bundesanstalt für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简称BaFin)审批。BaFin可以外国公司未被有效监管或其国内监管部门不愿合作为由拒绝批准。

 

德《保险法》第5条对收购德保险公司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规定资产转让时需经政府特批的行业

 

除上述行业外,德规定能源供应、通讯和交通、自然资源开发、经纪人、建筑等行业的资产转让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股权转让不需报批)。如德《电力和煤气供应法》(EnWG)3条规定,如申请人不具备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经济实力,以确保能源的长期正常供应,可不予批准。德《电信法》(TKG)6条第1款规定对电信运营商进行资质鉴定,营业执照只能发给拥有足够的设备,具有可靠、专业和高效的服务能力及保证不危害公共安全和秩序的申请人。营业执照持有人的变更需经德国主管部门批准。

 

注:如需法规全文请联系

联系律师: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    邓泽敏先生(主任、创始合伙人)

电话:13901011630

E-mail:dengzemin@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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