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狱中搞发明 专利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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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法制副刊·法制专题 > 正文
本站 2007-3-9 8:56:00 作者:冯霞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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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企厂长被判死缓 服刑中完成百余项创新 “节水龙头”已投入使用 由此引出话题
犯人狱中搞发明 专利权归谁?
专家认为 监狱不是犯人的单位 发明非职务行为 专利权不属于政治权利 服刑人员也应拥有
新闻回放
“大墙内的发明家” 完成108项发明
曾因盗窃和受贿被判死缓的原国企厂长,57岁的惠某在15年的服刑改造生涯中,完成108项技术发明,完成技术革新31项,14项获得国家专利证书。他因此得到多次减刑,并将在明年刑满释放。
据报道,惠某被监狱民警称为“大墙内的发明家”,他发明的“节水龙头”、“光控式剪板机防护栏”等都已在监狱投入了使用。
犯人身份特殊 专利权属于谁
犯人在服刑期间搞发明创造,由于身份特殊,毕竟有诸多不同于常人的地方。在申请专利方面,会出现一些常人所不会遇到的问题。
比如说,犯人服刑不能说是在工作,而他们在监狱中的发明创造,又离不开监狱方面的支持。那么,对于这些特殊的发明创造,是属于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应由谁去申请专利,专利权又应该属于谁呢?
专家观点
■关键词·职务行为
监狱不是犯人的单位 狱中发明非职务行为
犯人的发明创造是在服刑过程中完成的,监狱方面给予了物质等方面的支持,那么,这些成果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否为职务行为呢?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邓泽敏说,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上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给出的解释为: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邓泽敏认为,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界定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关键点均与“本单位”有关。作为服刑人员,监狱绝不是他们所在的单位,因此也就谈不上“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
依据现有法律规定,服刑人员做出的发明创造就应该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
■关键词·专利权
专利权不属于政治权利 服刑人员拥有申请权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邓泽敏认为,服刑人员不一定都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即使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由于申请专利的权利不属于政治权利,因此,服刑人员应拥有专利的申请权。
既然服刑人员的发明创造应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那么,申请专利的权利就应该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发明创造的服刑人员;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关键词·效益分配
发明创造产生的效益
怎样“分成”可以约定
一般来讲,专利权与经济效益是分不开的,而犯人能够搞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毕竟离不开监狱方面的支持(包括物质支持)。那么,如果犯人在服刑期间获得的专利日后能产生经济效益,是否要跟监狱“分成”呢?
对此,邓泽敏认为,监狱部门既不是专利权人,也不可能成为专利申请人,依法自然不能享有专利派生出的相关权利。但是,如果监狱部门在服刑人员做出发明创造的过程中确实提供了相应的帮助,虽然专利法中没有规定,但依据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可以由服刑人员与监狱方面就发明创造产生的利益进行约定(此时双方应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以便保证双方的利益。
当然,让监狱部门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与服刑人员签订民事合同,从目前的形势来看有一定的难度,但这也正是需要监狱部门转变观念的。
文/冯霞 插图/晓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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